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

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昭,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9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时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工程款337,075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因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公司股东刘昭、张海兵未实际缴纳出资,故向本院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刘昭、张海兵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湘0921执610号执行裁定,裁定一、追加刘昭、张海兵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刘昭、张海兵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在其出资范围内履行义务。后经院长发现上述追加执行裁定确有不当需要纠正,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以(2020)湘0921执监1号对追加执行裁定依法予以撤销。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调查了住房公积金与保险公司,以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现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吴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