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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建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行终416号
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广州建中建设有限公司诉该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以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本案被诉的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9]530号认定工伤决定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建中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广州建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行初46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建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 禧 审 判 员  张小明 审 判 员  张华荣
法官助理  王彦波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