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190号
申请人: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5栋-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QE660N。
法定代表人:贺忠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健,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含熙,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人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卓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卓公司称,请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仲裁委)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2078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汇卓公司无需支付**工资4842.62元。根据汇卓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绩效奖金依汇卓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所在部门或项目经济效益确定分配方式和数额。绩效奖金是附条件的,汇卓公司不应被认定为支付相应款项为绩效奖金部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汇卓公司已经通过微信平台明确告知**经考核后,不符合录用条件,汇卓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称,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汇卓公司申请撤销是为了拖延时间,应赔偿**应诉的相关费用。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19日,长沙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2078号裁决书,裁决:(一)汇卓公司支付**工资4842.62元;(二)汇卓公司支付**赔偿金1836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主要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已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认定的事实不再作审查。本案中,汇卓公司提出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系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汇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红兰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邹志斌
书记员何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