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鑫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589号
申请人:郴州市鑫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负责人:邝庆强。
被申请人: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负责人:贺忠岩。
申请人郴州市鑫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鑫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1929.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鑫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鑫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1929.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