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4352号 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5栋-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QE6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以与被告***、被告**另案尚未完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被告**另案尚未完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