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4352号
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5栋-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QE6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以与被告***、被告**另案尚未完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被告**另案尚未完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湖南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