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下石村7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2022)闽0181民41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2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之后,申请执行人***又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第二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结案后又向本院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申请执行的情形,对其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姚忠煜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