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执保297号
申请人: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军民路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101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44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刘书建所有的豫(2016)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444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书建所有的豫(2016)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担保房产。
案件申请费4242元,由申请人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