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2248号
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军民路工业园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8287570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101001号。
法定代表人:唐启兵。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89.50元、保全费4242元,共计9931.50元,由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