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3329号
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献波、冯志永,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喜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常见,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献波、冯志永、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96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与被告***、***在安乐镇茹凹村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将永固公司的低压配电柜、铝排等货物运输到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局大院,总运费21000元,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同日,原告永固公司支付被告***价值9000元中石化油卡一张。在运输过程中,被告***、***向原告索要剩余运费,无奈原告只得向其支付11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原告只得和本次货物买方联系由其自行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原告永固公司额外支付各项费用5000元,经清点本批次货物丢失低压柜一件,价值68967元。另查明,***驾驶的豫P×××××号车辆所有人为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现原告永固公司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权益。
被告***辩称:1、洛阳亚飞新疆物流是一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合法个体,经营范围也只局限于信息配载、给货物、车辆提供中介服务,没有权限运输,也没有运输工具。2、我不应赔偿的理由: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有严重的信息欺诈行为,亚飞新疆物流在给该厂调车装货前,在给王帅电话交流过程中,所报货物尺寸,立方明显与实装货物相差甚大,王帅说只占17.5米车的一半,结果是17.5米车全部占满还不够,还要求再去一个小车,并且还要求货运部***亲自到场。我到场后,见车已装满,没有按当时说的只占车的一半。这样就给物流整体配货增加了难度,并且一批还没有装完,小车所拉的一车货还要增加运输费用,无人承担,我当即要求厂方卸货。但厂方领导小兰一听说不拉卸货,就恼羞成怒,就开车堵住厂门,不让车走,也不给卸货(当时小车司机可以作证),我起身走了,当我大概走出离厂10公里时,王帅和姓兰的领导都打电话让我回去,有话慢慢商量,说这次虽然吃点亏,以后还有很多生意让我做,我就勉强答应了下来。在签合同时,姓兰的说,你是中介方,车是你调来的,你签个字证明一下吧。我当时就强调,我签字可以,只证明车是我调来的,人名、车证全部属实,没有虚假,货是此车拉的,运费、报酬我一份未得,全部给了司机,我不应负责你们双方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当时合同上没有注明中介人专栏,所以姓兰的就让我在空白的地方签上我中介的名字。针对以上厂方欺诈、霸道行为应该赔给亚飞物流小车短运费500元,倒装费800元,按电话约定隐瞒多拉的货物运费4000元,这算运输公平、合作公平、法律公平。3、司机在离卸货厂家10多公里处因未刹绳掉货,我厂员工丁嘉龙受厂方姓兰的领导委托去取回单,柜子掉下后司机两人抬柜困难,叫丁嘉龙帮忙,造成我方员工丁嘉龙在施救厂方财产给司机帮忙时被突然开来的一辆半挂车撞倒车下,造成腿部插在电控柜的扁铁上,使腿部裂开3公分的大口子,住院10多天,花费医疗费12000元。我把此情况反映给厂方,厂方对于歉意、同情、安抚、赔偿只字不提,在这种情况下,我给厂方提议让那边派人把车先带回卸货点。姓兰的却说,我们都是洛阳政法队伍出来的人,公检法司都是我们的哥们,司机就是把货倒黄河也没事。针对上述情节,我方员工是在受厂方委托过程中,并且是在挽回对方公司财产时造成的伤情,同时也受两个司机求助,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双方承担。在此,我对厂方无人道、冷漠无情、缺少人味表示愤慨。在他们眼里人不如货,显示人性苍白,天理、人理、法理可击你满身霸道,一切有良心的法官都会看穿你方诉求的无耻,所有关系网、人情网都是践踏国家政权、法律的蛀虫,弱者弱然,强者昌强,我虽渺小,公正、公平我还是愿意看到的。驳回原告起诉我赔偿诉求,并赔偿我方因虚假信息给我所造成损失5300元,并赔偿我方因受其委托已形成劳务关系,在施救该公司财产时,我方员工丁嘉龙住院费6000元。4、车号豫P×××××运输公司司机***因自身懒惰,没尽司机职责,将货物掉落,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反而强索运费,单方改变合同原意,无视合同法规,逃避赔偿责任,把贵重货物遗弃它处,给厂方和物流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我方在给车主董月红协商赔偿事宜时,起初董说厂家报价太贵,最后不接电话。总之,想达到逃避赔偿之目的,亚飞物流在给该车所签合同电控设备221件,司机签字手印清晰,运输途中货物造成一切损失由该车承担,条款明白,装车超宽部分司机自愿(装车工可作证),我方诉求驳回司机提出的掉货是因超宽的无理要求,按合同法规定,按价全部赔偿厂方货价费用,另赔因未执行合同卸货规定所造成的装卸短运费用,另赔偿我方员式丁嘉龙受其雇用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并因自身原因,给亚飞物流带来纠纷的一切损失、精神损失、误工损失10000元。5、我方对洛阳永固电气化有限公司和洛龙区人民法院强行冻结***农行卡的15800元现金提出强烈抗议。望法院明辨真伪、虚实、尽快将该款项解冻,还给***。
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方目前仍欠我公司运费1000元,我公司保留主张诉求的权利。总运费为21000元,我公司收到运费共计2万元;2、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3、我公司运输车辆已经把该批货物运至合同目的地,运输合同完成,以上观点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诉求。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同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二线乌鲁木齐枢纽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约定:“买方: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二线乌鲁木齐枢纽项目经理部。卖方: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3、合同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价格(1)详见合同附件:合同清单。(2)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肆佰伍拾贰万玖仟捌佰元整(¥4529800.00)。……13、合同结算和付款(最小金额单位:元),13.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物资价值的10%作为预付款。13.2到货验收付款,合同签订后货物全部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当于到货总价款60%金额的承兑汇票或电汇(扣除预付款),工程开通后付到货总价35%金额的承兑汇票或电汇,剩余5%待本工程质保期结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一次性付清(以上付款均在业主方工程款拨付到位的情况下执行)……。”合同生效后,原告依据该合同附件1合同价格表购进1111、1112、1212、1213型低压柜,价格为每台68967元等多种多台电器设备价值肆佰伍拾贰万玖仟捌佰元整。原告购货后,与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被告***及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签订地点:洛阳,甲方:托运单位,货主: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姓名:王帅。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军民路工业园区2号。乙方:承运单位、司机:***。车型:半挂。车号:豫P×××××.……1、货物于2015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7日到达。2、运到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局大院单位。3、货物由乙(承运单位、司机)方负责运输。……7、运输途中货物如有损坏、雨林、丢失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赔偿。8、货物运到终点后、货物无损、经收货人确认签字后,托运人(甲方)及时付清运费。9、违约责任: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0、解决纠纷: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货名,详见货物清单,件数221,合计运费¥21000元,预付9000元油卡,余款回单付。合计大写:贰万壹仟圆整。甲方: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甲方签字:王帅。乙方签字:***、***。日期:2015年8月1日。”该合同签订的第二日,被告***签订:“货物清单如下:车号:豫P×××××,手机:186××××0058。甲方签字:王帅,货物名称:电控设备,件数:221件,……甲方:甲方空缺需中介方代签时,该签字对乙方仍起法律时效,但中介方不负甲、乙双方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实数与清单无误,签字***。中介方:亚飞货运部,负责人宋旭龙。2015年8月2日。”货物运输手续签订完备,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被告***支付NO.1000114100007039843号9000元油卡一张。货物运输中,经被告***催要,原告又按其指定帐户付款11000元,另外,被告***还收原告1000元,至此,被告***共收原告运费21000元,其中1000元付给被告***,作为其提供信息的报酬,21000元是其实际收原告的运费,还有1000元运费未清算,货到乌鲁木齐市后,被告***未将载货车辆停在指定地点,而是将该车停在其老乡开办的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经理部,让购买方前来自提。当买方自提验收时,查得缺失型号1212价值68967元的低压柜一台,并额外支付该停车场多种费用5000元。该部给原告出具《收据》:“今收到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以下费用:1〉乌市来宾停车厂配电柜保管费400.00元整。2〉乌市来宾停车场装车费1200.00元整。3〉乌市来宾停车场至本单位料库运费2400.00元整。4〉料库卸车费1000.00元整。共计:500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经理部。周纪祥,2015年8月11号。”现原告为追索损失赔偿,状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多次调解。原告与被告***意见对立,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表示余欠运费1000元不要,具体赔偿数额庭后3日内回复,但逾期未回复。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在承运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货物时,未按约定的地点送达货物,让买方自提货物,致使原告多支付多项费用;且使货物缺失,做法错误,行为失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被告***虽是中介方,但并没有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表述明白自己的身份,且是在承运方位置与被告***共同签名,其应当明白在该位置签名的责任。再是被告***通过被告***已收取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的报酬,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对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系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系按该公司的指派在工作,属职务行为,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所在的单位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缺失货物买方没有收到,仍处于原告未出售状况,该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原告,该公司缺失没有送达的货物所有权仍归原告,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辩称缺失的货物是途中损坏,但无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与洛阳研祥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作判述。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对原告起诉的抗辩权及对原告举证的质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低压柜缺失损失68967,额外支付的多种费用损失5000元,计73967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条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895元,计2545元,由被告***、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洛川
审 判 员  王光仁
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