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11执1486号
申请人: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洛阳永固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与***、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