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监4号
原审原告:***,女,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被告: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33号金易·上品源5、6幢裙房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37269F。
法定代表人:简广斌,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金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7-商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6934X4。
法定代表人:杨运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周简(曾用名:周正),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金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渝011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泽冰
审判员刘宏丽
审判员廖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邵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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