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2352号
原告: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新区翔鸽碧水**A区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23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金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6934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江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大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6CR4P。
诉讼代表人:成***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原告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江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