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164号
原告: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九都路青岛路交叉口名门世家17号楼601、605、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05086866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京盾安邦(北京)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FGD0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京盾安邦(北京)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