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1执408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卓尔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学府工业区创新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天津港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卓尔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且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仲裁字第0332号裁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