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终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港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6009230。
法定代表人:陶振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婺源华星建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河**会信用代码91361130081450360F。
法定代表人,陈桂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天津港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婺源华星建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19)赣1130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港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婺源华星建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江西省婺源华星建投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港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港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6元,减半收取5,158元,由上诉人天津港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旭莉
审判员 姜一珉
审判员 周立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