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

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江西省婺源县华星建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130民初792号
原告: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8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6009230。
法定代表人:陶振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省婺源县华星建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河西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081450360F。
法定代表人:陈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婺源县华星建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婺源县华星建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0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应付未付的金额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四为标准,从2020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费用止。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为54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因被告未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下的设计费支付义务,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原告提交撤诉(上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原告给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若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该《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第二期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被告言而无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令所请。
被告江西省婺源县华星建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调解协议》、(2020)赣11民终515号《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天津市北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名称变更证明。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婺源华星国际电影城的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总设计费为1310000元。2013年12月10日,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转账支付设计费458500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设计费200000元。2019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6515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赣1130民初1299号判决,以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期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一、出去在此之前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设计费658500元之外,甲方再支付乙方设计费40000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400000元设计费后,不再就此时向甲方主张权利。二、乙方因为此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三、甲方应依约于乙方提交撤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200000元设计费,于2020年5月30日向乙方支付剩余200000元设计费……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按照甲方逾期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2、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需按照400000元标的20%支付违约金……。后原告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赣11民终51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上诉的申请。原告在支付第一笔200000元设计费后,对于约定在2020年5月30日应支付的第二笔200000元设计费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天津港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6009230)成立于1993年6月15日,于2020年7月30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经本院(2019)赣1130民初1299号判决,以原告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上诉,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原、被告双方均已按照该《调解协议》的约定进行履行,故该《调解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一直未支付第二笔200000元设计费的行为应属违约,其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利息等相应的违约责任。《调解协议》对被告违约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日万分之四为标准,年化14.4%)是符合法律标准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设计费及要求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即年利率14.4%,自2020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婺源县华星建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20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计2561元,由被告江西省婺源县华星建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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