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4民初3022号
原告: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8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60092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港房地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2842869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建绿色智慧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99元,减半收取7799.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