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高楼镇凤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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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5137号
原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9386162XP),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592号6楼604、605、606室。
法定代表人:叶晓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国,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锋,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MF115396X3),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施巨昆。
原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谦
代书记员吴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