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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5137号
原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9386162XP),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592号6楼604、605、606室。
法定代表人:叶晓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国,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锋,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MF115396X3),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施巨昆。
原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谦
代书记员吴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