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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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儿子。
被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9386162XP),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592号6楼604、605、606室。
原告**与被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被告***于2022年3月3日申请追加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2022年3月4日,原告**已欠款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谦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