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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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8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叶晓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国,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8民初18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定金 50000 元及逾期利息、双倍定金38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50000 元及逾期利息、法律服务费 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庭配合调查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已依法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予以出境报备。
截至2021年12月27日,执行标的均未到位,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8执14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吴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