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94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宝,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荣,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9386162XP),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
法定代表人:叶晓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国,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锋,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瑞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薛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