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53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乐培,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瑞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9386162XP),住所地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新庄垟501室。
法定代表人:叶晓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温州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5元,减半收取计19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