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680号之一 原告: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风清街199号鑫蹊商务大厦12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515弄28号10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6月15日,原告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