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特229号 申请人: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N17JW7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杨路南侧、龙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人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苏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21)第2718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苏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21)第2718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入职申请人处,从事商务外勤工作。被申请人正式入职后,工作不积极、消极怠工,在公司主管部门多次提出改正,被申请人依旧我行我素,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遂对被申请人2021年7、8月份考核作出了考核不合格的考评结果,并予以扣除了其绩效奖金,后申请人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绩效奖金并非法定的工资构成,完全需结合其工作表现予以发放,被申请人既不能积极履职,申请人扣其绩效奖金并解雇其也并无不当。在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已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被申请人绩效考核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存在消极怠工的事实,故申请人已达到证明标准,申请人的举证是到位的,但**劳动仲裁委却认定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苏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21)第2718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撤销。 本院认为,苏州市**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劳人仲案字(2021)第2718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中,申请人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品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立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芮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