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3107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大庙镇大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辽宁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