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23民初150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东燕组115号。
被告:***,男,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告:辽宁新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柏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新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