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226号

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龙,男,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贵全,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住四川省简阳市iv>

被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区三色路**********iv>

法定代表人:贾枫,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简阳市灵仙乡卫生院,住所简阳市灵仙乡建设街1号。
法定代表人:谭植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能箭,简阳市养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泓富建筑公司)与被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建筑公司)、简阳市灵仙乡卫生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新泓富建筑公司曾以***、大安建筑公司为被告诉讼来院,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新泓富建筑公司申请追加简阳市灵仙乡卫生院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追加。因***下落不明,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对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新泓富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泓富建筑公司以与大安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大安建筑公司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50元,由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