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323号
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5单元1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399T84R。
法定代表人:陈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代刚,重庆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林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
书记员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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