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民终2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5**1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宜宾市南溪区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青龙街61号。 经营者:***,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上诉人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泓富建司)因与上诉人宜宾市南溪区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以下简称: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3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泓富建司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3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5227.84元;2.请求判决悦龙电器维修中心赔偿购买电缆线款4770.48元,接线头款210元;3.请求改判支付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工程款839.24元。事实与理由:1.按照合同约定,新泓富建司现场实际收方计算工程款为76139.24元,按此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为15227.84元;2.按照合同约定,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对给排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无论是材料质量瑕疵还是施工技术瑕疵,责任完全在***电器维修中心,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未能举证证明非因其原因导致工程成品损害,其应当承担责任。 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3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改判新泓富建司支付工程款18552.1元及违约金10764.76元,合计29316.86元,并驳回新泓富建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泓富建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完工时间错误,新泓富建司的现场管理人已经在4月23日、24日完成“收方”,之后的“箱子”项目及配电房电缆安装项目都是收方后新增项目,不属于合同范围,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并不违约;2.新泓富建司违约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计算违约金方式错误。 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新泓富建司均对对方的上诉请求予以否认。 新泓富建司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支付违约金是35785.44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76139.24元×1%×47天=35785.44元);2.请求依法判决悦龙电器维修中心赔偿新泓富建司购买电缆、接线头款损失4980.48元。在扣除新鸿富建司欠被告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工程款832.9元后,悦龙电器维修中心还应支付新泓富建司39926.58元。 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新泓富建司立即支付水电安装工程款18552.1元,并支付违约金10764.76元,以上合计29316.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泓富建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新鸿富建司将承建的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血管造影(DSA)机房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施工,双方通过微信商定合同,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对合同确认后加盖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印章后,将合同通过微信发送给新鸿富建司。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血管造影(DSA)机房水电安装工程;2.工程分界面及其他约定:区域内水电安装包干,清单内计价部分包含材料,未计价部分由甲方提供材料;卫生间、给排水、电路的回填、开墙**、地沟、线槽开挖、回填修补材料人工等均包含在已计单价内;3.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施工期限: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1日;以上工期为计划工期,因甲方原因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乙方须经过甲方同意方可顺延;4.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合同金额暂定53823.8元;其中电22050元,给排水卫生间31773.8元,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提供或甲方供货单位提供;本合同承包方式为设备清单上包含的固定包干单价,其中人工费用总价包干,区域内甲供材料不再增加任何费用,乙方包含材料项目完工后按实结算;5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合同签定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付乙方10%定金即5300元,卫生间、给排水完工付清该款项,电路安装完工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项目交付后付清,不留质保金;6.质量保修:安装工程保修期:12个月,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原因免费整改,甲方原因按照成本费用收取;7.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指定***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和现场变更等相关事宜;甲方有权对施工内容进行变更,如有变更甲方须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对变更方案和费用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乙方有权予以拒绝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应做好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非乙方原因导致已完工程的成品受到损害,由甲方责成责任方修复,或者由乙方完成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8.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进度款,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后,有权暂停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且按照迟延金额的千分之五按日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如果乙方逾期完工应按合同总额1%每天赔偿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有已付款项,由此发生的违约赔偿全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违约赔偿定为合同金额20%,还包括但不限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9.附件《工程报价清单》,总计:电气22050元+31773.8元=53823.8元(大写:伍万叁仟捌佰贰拾叁元捌角)。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部分工程增量。 2021年4月29日,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向新鸿富建司发出《关于更换修复第二住院大楼地下室配电房设备损坏的函》,该函载明:“2021年1月6日贵公司与我院签订了心血管造影DSA机房建设合同,2021年4月16日,我院电工发现地下室配电房大量积水,导致积水原因是贵公司安装的供水系统水管爆裂,配电房积水导致第二住院楼停电,后医院安排工人及技术人员对配电房进行排水和维修,由于贵公司水管爆裂导致我院第二住院楼的应急电源电缆损坏,影响消防应急电源和1楼至5楼治疗室和抢救室不能供电,我院立即要求贵公司对损坏的电缆进行维修更换,并多次电话沟通,要求修复更换,但时至半个月,贵公司仍然未修复好,给我院医疗和消防安全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请贵公司接到我院函后,限期在4月30日之前修复并恢复正常供电,如果因贵公司未及时修复,因而导致一切损失和安全事故概由贵公司承担”。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南溪派出所接警证明记载:“***系施工工人,2021年4月16日13时许,***接到新中医院工作人员电话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正信路四段新中医院住院部二楼地下车库漏水,让***维修,***到达现场后发现系车库天光板上面的水管不知因为什么导致损坏漏水,致使一部分电线被损坏”。新鸿富建司为修复水管购买电缆、接线头共计4980.48元。 当事人双方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75300元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当事人双方之间有争议的事实为:一、工期是否存在延误;二、工程款金额是多少。 (一)关于工期是否存在延误的问题 根据新鸿富建司的现场负责人***与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经营者***于2021年4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4月22号最后工期期限哈,要抓紧哦”;2021年4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正式通知你哈,你已经延期很久咯,你要做就明天立马安排恢复施工,明天上午十点没有开工就视为你不做,我公司立刻和你解除合同咯,我另外找人做,并保留对你的违约责任的追究”;2021年4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请先付进度款,延期是你材料及工人不到位引起的,与我方没关系,你如果一定要这样处理事情,我也只能停工,并且后面的后果可能会更严重,请细看合同多理解一下;要是明天不做就解除合同了,你安排人员或者带表过来收方,办理结算。要是不来我就喊医院见证一下单方面收方,你自己承担不利后果”;2021年4月2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请尽快安排款项,请明天先把钱转过来;你把付款的单子做一个出来撒;付那些付多少?全部付清,必须,没商量,结算单已发给你们了,希望不要影响工期;明天喊财务核算一下,电子版发过来,按合同来就是咯嘛;微信电脑版结算单”。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1日,在尚未确定工程增量的情况下,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即以要求给付工程款为由停工,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53823.8元的装修工程款。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抗辩其于2021年4月22日已完工,不符合客观情况。新鸿富建司陈述案涉工程于2021年5月7日完工,结合新鸿富建司的现场负责人***与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经营者***于2021年5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我刚才问了**咯,还是按照图纸来,做大一点的箱子,箱子不贵嘛”,2021年5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你是不是该转全款我了,全部完工,现场没的问题的了吧”,一审法院依法确认案涉工程于2021年5月7日完工。因此,工期存在延误。 (二)关于工程款金额是多少的问题 根据新鸿富建司的现场负责人***与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经营者***于2021年6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补墙面漆的什么时候去?喊他抓紧点,不要耽误事情咯,就一点活咯。现场不合格的整改完,就按照你上次发给我的量结算”;2021年6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吊底按实收方,涂料按实收方,总价88352.1元;方量有异议的提出来现场再复核一下;88352.1元-75000元欠13352.1元,马上转;把结算清单发过来;发票怎么开;第28项的量复核少了,弱电桥架也少了;请核实后转款;我已经给公司说了你现在要结算,就按照现在的方量给你结账,不等审计了,张主任的意见也是不等审计了,先和你结账;清单你认可的话我叫财务马上出核算结果”,***将盖好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印章的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血管造影(DSA)机房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单发给了***,该结算单载明:“电气22050元+给排水31773.8元+新增费用34428.3元=88352.1元,已付定金5300元,扣除定金后应付83052.1元”。一审法院认为,***将盖好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印章的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血管造影(DSA)机房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单载明的工程款金额与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工程款金额一致,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提供的结算单是按照新鸿富建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的工程量单进行的结算,依法予以确认。新鸿富建司认为经其审核的金额为76139.24元,该审核金额未得到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确认。新鸿富建司单方审核扣减工程款金额,无法律依据,且新鸿富建司的现场负责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陈述“就按照现在的方量给你结账,不等审计了”,因此,对新鸿富建司单方审核后的工程款金额为76139.24元的主张,依法不予采纳。依法认定案涉装修工程款的金额为88352.1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新鸿富建司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及修复水管购买电缆、接线头的款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二、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在工程款金额为53823.8元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原定工期为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1日期间共计20天,在新增工程量后,工期应当依法予以顺延,新增工程量后的工程款总金额为88352.1元,依法酌情认定工程款总金额为88352.1元的工期为:(88352.1元÷53823.8元)×20天=32.83天。根据新鸿富建司的现场负责人***与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经营者***于2021年4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灯要明天到,等一下物流单给你,合同你签字**给**。垫付运费款子单独写嘛先付给你,材料那些一起算嘛要开普通发票给我们”,以及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经营者***的当庭陈述“最后一次是要求被告4月22日完工,但原告的材料一直拖延,如果要计算拖延也只有2021年4月23日到2021年4月27日五天,以每日不超过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在新增工程量合理顺延工期后,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应当于2021年4月22日完工,但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于2021年5月7日完工,造成工期延误。因新鸿富建司也存在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一审法院结合案情,依法酌情认定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为13000元。水管爆裂虽然是在悦龙电器维修中心装修施工期间发生的爆裂,但根据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南溪派出所接警证明的记载,水管爆裂原因不明,因此,水管爆裂造成电缆损坏的损失,不应当由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承担。因此,对新鸿富建司主张修复水管爆裂购买电缆、接线头的款项共计4980.4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已依法认定案涉装修工程款的金额为88352.1元,新鸿富建司已支付工程款金额75300元,因此,新鸿富建司还应当支付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工程款的金额为13052.1元。至***电器维修中心主张水管爆裂修水管和电缆铺设3000元,因水管爆裂的原因不明,水管爆裂是在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爆裂,水电安装工程尚未完工交付,所爆裂的水管是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提供的材料,悦龙电器维修中心应当向新鸿富建司交付完整的水电安装工程成果,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为此对水管爆裂修水管和电缆铺设3000元的工程款,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对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主张水管爆裂修水管和电缆铺设3000元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主张二次返工贴砖费用2600元,因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新鸿富建司的原因造成其返工贴砖,因此,对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主张二次返工贴砖费用2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10764.76元的金额过高,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依法酌情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电路安装完工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项目交付后付清,不留质保金”,案涉工程于2021年5月7日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完工时付至结算金额的90%,新鸿富建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至结算金额的90%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至结算金额的90%的金额为:13052.1元-88352.1元×10%=4216.89元,对于逾期付款4216.89元金额的违约金应当从2021年5月8日起计算。剩余10%项目交付后付清,根据新鸿富建司的现场负责人***与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经营者***于2021年6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吊底按实收方,涂料按实收方,总价88352.1元;方量有异议的提出来现场再复核一下;88352.1元-75000元欠13352.1元,马上转;把结算清单发过来;发票怎么开;第28项的量复核少了,弱电桥架也少了;请核实后转款;我已经给公司说了你现在要结算,就按照现在的方量给你结账,不等审计了,张主任的意见也是不等审计了,先和你结账;清单你认可的话我叫财务马上出核算结果”,应当视为案涉工程项目于2021年6月28日已交付,因此,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10%的违约金金额从2021年6月29日之日起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1.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悦龙电器维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3000元;2.反诉被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宜宾市南溪区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支付工程款1305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216.89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5月8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本金13052.1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反诉原告宜宾市南溪区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元,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悦龙电器维修中心负担1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反诉原告宜宾市南溪区悦龙电器维修中心负担203元,反诉被告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新泓富建司上诉提出案涉工程工程款总额的问题,根据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血管造影(DSA)机房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单载明的总额为88352.1元,该金额是按新鸿富建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的工程量单进行的结算, 得到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确认,且与***与新鸿富建司的现场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载的工程款金额一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工程工程款总额,并无不当。关***电器维修中心上诉提出其完工时间问题,一审法院结合***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施工现场的客观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为2021年5月7日完工,并不不当。关于新泓富建司上诉提出给排水项目应由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承担责任的问题,水管爆裂虽然是在悦龙电器维修中心装修施工期间发生的爆裂,但根据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南溪派出所接警证明的记载,水管爆裂原因不明,因此,水管爆裂造成电缆损坏的损失,不应当由悦龙电器维修中心承担。关于新泓富建司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问题,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故新泓富建司、悦龙电器维修中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9元,由四川新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6元,宜宾市南溪区悦龙电器维修中心负担5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春 审 判 员  **玫 审 判 员  温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