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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华赛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执字第312-5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华赛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大执字第312-4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为冀A×××**号、冀A×××**号奥迪轿车两辆。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解除对***所有的牌照号为冀A×××**号奥迪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牌照号为冀A×××**号奥迪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