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5504号
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彤福科技经营部,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国泰电子城三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艾保强,总经理。
被告:山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寇冀平。
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彤福科技经营部与被告山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彤福科技经营部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彤福科技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彤福科技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8元,由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彤福科技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一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唯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