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454117874。
法定代表人:寇冀平。
被执行人:山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454117874。
法定代表人:寇冀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告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218006元,租赁物折价款42175元,两项合计2601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孙占明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1元原告**承担3125元,被告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77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8月16日、2020年9月6日、2021年9月23日、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3.2021年10月1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4.2021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7997元,执行费770元,执行到位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