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244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山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0号(101-111室)。
法定代表人:寇冀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海燕,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满族,山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相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逸
书 记 员 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