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宁良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宁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迎宾东路。
法定代表人:闵辉。
被执行人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苏坡乡清江村**。
法定代表人:彭云安。
被执行人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杨柳街**。
负责人:文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宁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提交相关备案资料的行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办公。本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现办公地址。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传统查控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2019年7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系各被执行人提交相关备案资料的特定行为,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现各被执行人经营办公地址不明,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中提交相关备案资料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明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侯 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