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29执恢3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倪亦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宁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闵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宁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宁良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且国治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