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浚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浚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80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浚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管委会5楼510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克群,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渭水道交口西北侧赢寰大厦1-401。
法定代表人:刘士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浚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天津浚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80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风利
审判员  张 帅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菡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