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民催4号
申请人:嘉兴永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恒乐路709幢3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420307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嘉兴永森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因找到了申报遗失的汇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嘉兴永森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嘉兴永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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