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永森建设有限公司

13612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嘉兴永森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3612号
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花源村(南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姜敏,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永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恒乐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永森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1元,保全费3001元,合计7372元,由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