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长夏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宝能住宅科技有限公司等深圳市宝能住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6891号
原告浙江长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宝能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住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长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长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利峰
书记员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