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478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蒂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国诉被告四川蒂达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