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蒂达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蒂达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9942号
原告:四川蒂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单元1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勇,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五冶生活基地102号8楼。
负责人:童高述。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被告: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11号20栋7楼。
法定代表人:陈启洪。
原告四川蒂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四川蒂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蒂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蒂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蒂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森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