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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12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
被告:浙江安吉景至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安吉景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