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772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绅坊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666号二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AULX9Y。
法定代表人:缪加云。
第三人:合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398号(乐清市隆鼎电气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D6Q26。
法定代表人:林金龙。
原告**与被告浙江绅坊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鑫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雪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雪梅
书 记 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