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隆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嘉善超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恒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5277号之一
原告:嘉善超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台升大道3号1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BW7J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1038号内2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7071150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善超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嘉善超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超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善超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17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7元,由原告嘉善超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