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7101号之三
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86597744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临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家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环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47164185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98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余俊伟。
被告:浙江恒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70711503U,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1038号内2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环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恒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4元、保全费2635元,合计6369元,由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厉昱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