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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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2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骏力路533号城南大厦A幢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7071150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节能嘉兴建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2399号宝地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WTF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节能嘉兴建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4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节能嘉兴建筑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质量期限保修金176400元、利息(以176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3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12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24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