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来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422号 原告:杭州来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1号楼5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2289784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墅花园1-6-9(1-6-9幢101、102、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410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来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来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来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来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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