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桥社区、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893号
原告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月娥,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桥社区,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帅某某。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系该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桥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桥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