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北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某某臻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7154号 申请人:***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12782654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臻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街道××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6HB29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街道××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申请人***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臻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9731.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臻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9731.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69元,由申请人***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