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恢35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隆泸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94205。
法定代表人:罗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执行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隆昌市黄土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9589743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川1028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利息62877元、民工工资2418736元、利息812349元及其他利息,申请人管理费、押证费及其他费用5575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3589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隆昌市环城东路167号的办公用房,坐落于隆昌市黄土坡工业园区环城东路南侧、宝峰路西侧的集体宿舍,坐落于隆昌市黄土坡工业园区环城东路南侧、宝峰路西侧的工业用房,坐落于隆昌市黄土坡工业园区环城东路南侧、宝峰路西侧的其他用房,坐落于隆昌市黄土坡工业园区环城东路南侧、宝峰路西侧的集体宿舍;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吉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金梅